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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市住建委、市人社局、开展“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26 14:4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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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理对象

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注册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二、“挂证”认定标准

1、A单位缴纳5险,B单位缴纳3险(工伤、失业、养老),社保不一致。

2、公积金在A单位,注册证书与社保在B单位缴纳,公积金与注册单位不一致。

     公积金在A单位,社保在B单位,证书在C单位,公积金、社保、证书单位不一致。

3、一人多证情况,例如造价注册证在A单位注册,社保停缴,注册证没有及时调转,又将建造师证书注册在B单位并缴纳社保,多证不一致。

     以上情况纳入本次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对象。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10月31日前)

各相关单位应对聘用的全部注册人员开展自查,内容包括本单位是否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为聘用的注册人员缴纳社保、缴存住房公积金;所聘用的注册人员是否有其他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所聘用的注册人员是否将职业资格证书注册在其他单位。

对于自查发现的“挂证”行为,各相关单位应主动整改或督促注册人员整改,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送《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1)。对于主动自查并报送自查自纠情况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排查处理阶段(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

1.全面排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社局组织开展全面排查,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对信息为基础,确定涉嫌存在“挂证”行为的人员名单及所在注册单位,并向社会公示,限期说明情况。公示期间,对于未合理说明情况证实不属于“挂证”的,限制用于相关企业办理资质增项、升级业务,限制相关注册人员办理注销注册、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业务。

2.严肃处理。公示期结束后,对于未合理说明情况的注册人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认定存在“挂证”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通报,按照许可权限,撤销或者建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其注册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涉及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将告知其实际工作单位;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将纳入资质动态核查;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承揽工程项目的单位,将限制其申请相应项目的工程信息数据管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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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纷纷启动挂证大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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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要求

1.严格守法自律。各注册人员、各相关单位要强化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资质资格管理和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学习国家和我市关于专项治理的文件要求,在自查自纠工作阶段主动说明情况,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全面排查阶段 ,对被公示涉嫌“挂证”存在异议的,要及时准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注册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可凭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提出直接注销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在管理权限内办理。

2.加强监督检查。各区住建委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区内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市、区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对于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严肃处理。各区人社局配合本区住建委督促区内企业自查自纠和整改,负责本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教育引导和宣传,提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识。

3.畅通举报渠道。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设立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对注册人员、单位涉嫌“挂证”等举报。举报人应具实名,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联系方式以及有效证据。对于主张个人身份信息被盗用冒用办理社保手续的注册人员,应当提供社会保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受理、侦办结案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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