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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20 16:11 点击次数: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要求,全面掌握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关情况,加强我市城镇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决定开展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摸底调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摸底调查对象

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包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二、摸底调查内容

重点摸底调查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营业情况、技术人员力量、仪器设备、鉴定业绩等基本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主动报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主动按照摸底调查要求认真填写《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息情况表》,并将本单位情况资料汇编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23年8月31日前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11号A座508室,电子版发送至邮箱:szjwfwglc@tj.gov.cn)。报送单位应当对其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建立台账。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各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台账。市、区住建部门可以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台账相关信息向有房屋安全鉴定需求的单位和个人提供。

(三)动态管理。区住建部门发现在本辖区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但未主动报送材料的单位,应当督促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动报送相关情况资料。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相关资质证书、仪器设备、注册地址、办公场所、从业人员等相关信息有变更的,应当在1个月内主动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资料变更。

(四)加强检查。在我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愿接受和配合市、区住建部门的抽查检查。对发现出具虚假检测鉴定报告、恶意市场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市、区住建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 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息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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