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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31 17:25 点击次数:

各区住建委、滨海新区及各功能区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提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等规定,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工商注册并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下列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1、总承包资质包括:建筑施工总承包、机电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

2、专业承包资质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隧道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特种工程专业承包等专业承包资质企业。

二、上述范围内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不分资质等级都应当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企业具备多项资质的,凡具备上述任意一项资质,都应当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企业具备多项资质且资质等级不同的,遵循严格监管原则,按照最高等级进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三、需进行企业考评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至少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前20个工作日,通过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报平台,(https://www.dskjcloud.com/zyy_approver/#/login)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企业考评申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且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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