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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3-02-01 16:49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管理,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市场秩序,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称许可机关)负责辖区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 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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